所谓“食人命”,就是
瑶族内部因各种纠纷致伤人命,一人被杀害,其亲属即携酒报知其舅父和妻舅,被报者闻讯,认为要复仇,又携酒报知其舅方,这样递相传报,内亲外戚齐集一起,买酒杀猪杀牛,大吃大喝,同时送一条猪腿挂在凶手门前,表示要“吃人命”。对方必须找亲属兄弟商量,如认为应该
赔偿,就请中人调解,除
赔偿巨额人命钱外,所有吃喝开销均由凶手一方承担。如认为自己有人支持,不愿
赔偿,事情就扩大为“搞是非”,导致械斗过去,一个排内部或排气排之间,因
财产、土地纠纷、通奸、偷盗等等引起争执,各不相让,千方百计想压倒对方,搞是非即由此而起,一旦发生“食人命”、“搞是非”,最终双方当事人以至其亲属家破人亡,两败俱伤,造成
世代为仇,生产也受到极大破坏,某些上层老人往往就把小小的纠纷加以挑拨扩大,以便从中取利。他们调解纠纷可得“行路钱”、“饭菜钱”,暗中还收受“
手背钱”(贿赂),甚至串通官府插手,敲榨勒索。
解放后,人民政府禁止用“食人命”、“搞是非”的办法去解决一切纠纷,强调必须由政府负责调解仲裁。过去瑶排内部的偷盗者往往被处以死刑,死者家产只好全部变卖供办事人吃喝。为改变这一惩处制度,人民政府严令禁止由瑶老自行判处和执行刑罚,而必须由政府处理。这样,瑶老的某些政治权威消失了,上述阻碍
瑶族社会发展的严重消极因素也被消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