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年间,随着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日益暴露,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雍正四年(1726年),清王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其治瑶政策也发生了变化。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
瑶族地区裁革瑶目,“编入保甲,与齐民一体稽查”,“两省(湘桂)苗徭错居,互相倚恃……宜以编立保甲为首务。应令
地方官因地制宜,寨大奸,按照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每寨选择小心知事者,佥立寨长一二人;寨小者不能限定牌甲,止就其寨之户口多寡,酌量编定。亦必佥立一寨长,责其稽查,按户给门牌,将大小丁口逐一备载,不许容留
汉人以及面生可疑之苗徭在寨居住。至所藏军器,悉令缴官,不许私行打造。……如有故违容隐,同牌不首报,一家有犯,九家连坐,仍将寨长治以失察之罪”。在瑶区推行保甲制度,对瑶民实行直接统治」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则仍由原来的徭长、徭目等管辖,但亦逐渐采用保甲制的“稽查之法”,以加强对瑶民的统治。值得指出的是,清末还在
瑶族聚居区设立特区进行专门统治,据欧阳纯《湘南瑶山考察报告•后记》载:“湘南所属的常宁、桂阳、新田、道县、宁远五县交界的阳阴山区……清末年间作为徭民特区而设置过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