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科学和唯物论
哲学已经证明神事实上不存在,
灵魂实际上有死,因果报应,末日审判,天堂地狱……都是神学的说教,但
善男信女坚定而又顽强地相信这些说教却是事实。从他们的
宗教信仰上无疑会产生出某些约制其行为的规范,而且,从人—神关系本身即可引伸出特殊的准则和道德规范。从理论上说,一切社会关系都包含有把关系中的有关各方纳入一定结构的客观联系,它要在此一定结构中规定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制约它们行为的范围和尺度。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客观的人际社会关系总是意味着一定的
伦理关系,在观念上反映为调整各方行为的道德规范,并在此规范所制约的范围内使各方承担道德义务。人—人关系是如此,人—神关系也不例外。既然人异化出了神并与之发生了一定的关系,在
宗教观念上就会要求人与神彼此承担一定的义务,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这种关系的性质与要求。各种
宗教体系赋予其所信奉的神的神性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对人—神关系的道德义务的规定亦随之而有所不同。
原始人对
图腾神的崇拜,必然随之而规定与此种崇拜有关的信条、仪式与
禁忌;氏族社会对
祖宗神的崇拜,则相应地规定了对它们奉献
香火血食的
祭祀义务,而
祖宗神则被规定了承担保佑其
子孙后嗣平安
吉庆的责任;犹太教通过上帝耶和华与摩西所代表的犹太人订立契约,犹太人承担永遵上帝“十诫”的义务,耶和华则允诺视犹太人为特殊选民而予以
恩宠;
耶稣与基督徒订立新的契约,基督徒信奉
耶稣为救世主(基督),
耶稣则拯救其
信徒于罪孽之中;净土宗佛教徒虔心信佛,念诵“
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则
承诺在信佛念佛者死后把他们的
灵魂迎入西天净土。诸如此类的人—神关系都包含着
伦理关系的内容,并以诫命、
禁忌、契约、
承诺等形式反映为具有
宗教特性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规定。所谓“
宗教道德”由此而生。同时,“
宗教道德”与“
世俗道德”亦由此而得到明确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