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常常与社会的组织和制度交叉甚至重合。这种交叉或重合的程度,越往古代上溯就越明显。当然,这是就
宗教整体和人类社会的全部发展史而言,并不是说每一种
宗教和每一个社会在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如此。一般而论,
原始时代的
宗教组织同整个社会组织是浑然一体的。
图腾是
氏族集团的标志,
图腾崇拜既有一整套全
氏族集团参加并严格遵守的崇拜体制和仪式活动,又是一种维系
氏族集团社会生活的社会制度。早期
奴隶制国家的
宗教是一种国家
宗教,它是
奴隶制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所崇奉的主要神灵是一种全民性的信仰,一切崇拜活动和礼仪规范都是国家法定的制度,对于全体民众具有强制性的意义。在国家
宗教中,没有特殊的独立于社会结构之外而存在的
宗教组织,
宗教的组织与制度溶合于社会的结构与体制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进步,这种结合越来越松散,
宗教组织就越来越脱离整个社会组织而独立。但是倘若只考察某一特定的
宗教的历史,例如
基督教的历史,情况就未必如此。早期
基督教教会对罗马帝国来说,是一种异己的组织,到中世纪时,教会却同整个
欧洲社会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如果只以某一社会的某一发展阶段为例(例如
佛教传入前后的
西藏社会),情况也未必如此。这些例外情况只能用有关
宗教或有关地区的社会性质或社会状况来予以解释,这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
宗教组织和
宗教制度的社会属性。同时它们也说明,即使在文明社会,
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与社会的组织和制度重合的情况仍然存在。至于单个组织的重合(例如太平道与黄巾军)和某一方面制度的重合(例如
伊斯兰教法与民法),那更是不胜枚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