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制在这一时期的发展,首先
表现为数量增多。据调查统计,自
咸丰三年(1853年)至1930年的77年中,新增石牌19块,比明崇祯四年(1631年)至清道光
二十九年(1849年)218年中立的10块石牌还多出9块。其次是石牌条文增多。以往的石牌条文少,内容简单。这时期仅清同治六年(1867年)的《坪免石牌》条文就有13条。第三是规模扩大。《坪免石牌》为金秀沿河十村石牌,已超越清初两三村石牌的规模。以后规模继续扩大。清光绪
九年(1883年)出现了以金秀村为首的11个茶山瑶村寨与以黄元维等人为代表的盘瑶订立的《莫村石牌》。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以金秀四村为首的7个茶山瑶村寨与23个盘瑶村寨订立的《两瑶大团石牌》。
民国初年更出现了《六十村石牌》(1914年)、《三十六瑶七二十村大石牌》(1918年)。第四是石牌头人在订立石牌中增加了权力。过去的石牌具有全民契约性,群众参与机会多。这一时期的石牌由头人会商订立,“头人载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