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瑶山的“石牌制”也含有跨村联盟的性质。从立于明崇祯四年(1631年)的成二、下故等村的石牌来看,早在明代,大瑶山就已出现石牌组织。其土地已基本全部私有,只有极少数的土地属村寨公有、家族公有和几户伙有。石牌制的基层组织是“社”,“社”下有“甲”。一般是一村一社,少数为一村数社。社有社老,多由卜卦产生,也有的社以先开村者为社老。社老
平时代表社民到社庙烧香祭神,
祭礼时对社民“料话”,宣布有关的条律,为社民排解纠纷,安排
立夏以前的春耕生产事项。“甲”由数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家庭组成,“甲”有“甲头”,负责处理甲内民事纠纷和主持一些有关生产及
祭祀的活动。石牌头人由社老中产生。社老中见识广、能言会道、办事公道的人,因常为村民办事、排难解忧而获众人相信,
日久威信渐髙,请他办理事情的人越来越多,得到群众的拥护与公认,便自然而成为石牌头人。石牌头人大多为男子,但才干出众的女子亦可担任。石牌头人任期不定,办事公道、受众人拥戴者,可一直做到老死。如办事不公,失去威信,群众不来找他办事,他便自然失去头人的地位。仗势飞扬跋扈者,群众痛恨,亦可群起而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