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自由买卖进一步促进了
瑶族社会贫富分化的悬殊。早在宋代,瑶区内就已出现土地买卖现象。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典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广东廉州府合浦县永平司巡检所,明成化年间,曾征瑶、偃土兵于此,“分守要隘,拨田耕种,蠲徭薄赋,名曰偃田、徭田”。但到清乾隆
十九年(1754年),这些“偎、徭
田亩,多被土人诱骗典当”。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
广西大瑶山《寨堡、
杨柳、将军三村石牌》规定:“
山水田地买(卖),主人领银,不得(翻)悔。”
广西十万大山的山子瑶,在清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年),也开始以同姓或有婚姻关系的二三姓人为组织,向当地汉、壮族山主买山。随着土地买卖的发展,一部分无地的
瑶族开始有了土地,成为自耕农;同时,随着土地买卖的进行,土地也日益集中到少数富裕户手中,从而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