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瑶族地区,无论是基层官吏还是传统社会组织头人,都面临着一个如何处理官方事务和
瑶族内部事务的问题。本来,按照分工,无论清末的瑶长、瑶练、团总、亭目,或
民国时期的乡村长、甲长,还是村老、寨老、石牌头人,在职能上是有区别的。
地方官吏的责权是协助地方
当局管理
民户,维护治安,征收兵丁、伕役、赋税。传统社会组织头人的职责是组织生产,调处内部纠纷,主持
宗教祭祀活动,指挥御敌。但是,国家统治者权力的深入,必然削弱、取代瑶老的权力和利益,增加群众负担,打乱原有社会秩序,引发动乱。瑶民对
清朝和
民国统治者势力的深入早有疑忌,进行抵制。1940年农历五月金秀大石牌头人陶进达召开全瑶山石牌大会和1943年农历二月的“金秀瑶变”就是著名的例子。因此,国家统治者及其地方代理人在力求权力深入的同时,迫于民情,不得不在行为上有所收敛。
瑶族地区的基层官吏,无论分任者还是兼任者,在行使职权,处理官方事务时,必须顾及瑶老处理民族内部事务方面的职权;而瑶老在行使职权,处理民族内部事务时,也必须顾及
地方官吏的存在,尊重他们的责权。处理好两方面事务,对一身而二任的兼任者而言,事情比较好办,只要在二者之间权衡轻重,与其他瑶老头人商议,作出抉择即可;对于分任者而言,就必须与瑶老头人做出妥协。如果依仗权势,胡作乱为,必然招致民愤,轻者丢官,重者引来杀身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