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
瑶族因无文字,遂以结绳记事。清人闵叙《粤述》记
岭南少数民族事说:“赛
老者,即本地年高有行之人。凡里中是非曲直,俱向此老论说,此老一一评之。如甲乙俱服,即如决断;不服,然后讼之于官。当其论说之时,其法颇古。甲指乙云,某事如何,赛老则置一草于乙前;乙指甲云,某事如何,赛老又置一草于甲前。论说既毕,赛老乃计算而分胜负。”
嘉庆《
广西通志》也说:
广西徭、壮、侗人,“有相讼者集于社,推老人上坐,两造各剪草为筹,每讲一事举一筹,筹多者胜,盖理诎则筹弃,理直则筹存也,是谓赛老,亦曰论理。论毕,刻木记之,终身不敢负。”所谓“赛老”,应为“寨老”之误。“赛”、“寨”二字,在汉语西南官话中为同音字,闵叙等汉族文人将“赛”、“寨”二字之音混淆而生笔误,故有“赛老”之说。寨老,是明清时期
瑶族头人的称谓之一,除寨老外,还有村老、社老、庙老、瑶老、目老等等不同称呼,寨老以
稻草记诉讼理由判案之俗,从明清一直沿袭而下,直到20世纪50年代前,
广西大瑶山
瑶族仍有此俗。故清代“赛老”以草计筹判案之俗,应包括
瑶族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