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瑶自己的说法,房在人口增加之后,同一房是可以衍生出“大房”和“小房”的,象木生之衍生出木生、瑶五和江十,马桂之衍生出马佳和大口,问题是禁婚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这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因地而异,显然有不同的答案。翻阅五十年代的调查记录,就充分呈现出这种地域性的差异,例如在南岗一带,说是“近亲如同属一个房的太公
子孙时,他们习惯上是不通婚的”;在内田一带,“同姓结婚有之,但也限于不同太公的才行,大约三五代以内的多不能结婚”;而在大掌一带则是“
十代以前,同姓不得结婚”。以作者调查的东芒地区来说,因系自油岭迁来,油岭地近南岗,均在涡水之东,因此习俗上有其连续性,保持着房之内不通婚的原则,但房毕竟是动态的,当人口增加因迁居开垦新地时,地域化的支系又产生了。为了适应情势,共祖的支系之间也因此由禁婚变成可婚。以上举马桂和大口通婚的个案来说,当事人自己的解释是他俩虽然共祖,但早已超过三代。换言之,在东芒排瑶心目中,共祖三代之内,才是严格的禁婚范围。不仅父方如此,且推及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