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彝族社会内部,由于分工和交换的不发达,基本上没有形成本民族的市场。但随着彝族地区封建制商品生产的发展,相应地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市场的初级形式——集市。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分布于彝区的以“十二兽”纪日历法为集期的集场。即以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的“属兽”为集期,如逢虎日集市或逢狗日集市等等。逢虎日集市,该集场一般便名虎街或虎场;逢兔日集市,该集场便名兔街或兔场。以此类推,依次有龙、蛇、马、羊、猴、鸡、猪、鼠、牛等以十二兽纪日为集期的集场,简称“十二集场”。《景东
县志稿》卷四《集场》记载:“日中为市,通名曰街。以十二支分各处街期,如……子名鼠街、午名马街之类,错杂不同,取便贸迁。间有以
地名街者,而街期仍以干支为定,今沿旧制因志之。”而在部分彝族山区的集场,虽未以十二兽为名,但多以十二兽历为集场集期。集场因地区不一,市场发育程度不同而有“露水街”、“草皮街”、“草棚街”、“瓦房街”几种类型。每逢街期,邻近四乡彝汉各族群众前来赶集,还有小商人或长途运销商来赶集做买卖,初步形成小商品的集散地。但商品交换都极不发达,集场上无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彝族商人。进行交换的产品都是彝族和其他民族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畜产品、经济作物、名贵中药材、木柴、薪炭、
兽皮及木耳、香菇等土特产品,有少量外地小商贩来贩卖的盐、布、
针线、杂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