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在小凉山和中甸等地的彝族有一夫多妻的现象。中甸彝族形成多妻的原因,一是妻子不能生育,而彝族认为断子绝孙是最可怕的,所以要再娶;二是妻子只生
女孩不生男孩,男子可再娶;三是由于通行转房制度。在小凉山的每个彝族家庭中,无论是哪一等级的
财产,都以父系亲子继承为原则。一夫多妻所生儿子的
财产继承,一般也是由正妻之子继承祖业,父母灵牌供奉在正妻所生幼子家里,次妻所生的儿子一般只能继承父亲为他们另立家业的
财产。若正妻无子,次妻之幼子才能继承全部家业并供灵牌。女人转房所生之子,一般只能分得转房来的
财产或父亲为他们另置的产业,也有少数可分得祖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