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王朝在
瑶族地区建府、州、县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为封建王朝服务的人才,以巩固其统治;同时通过“建学校”、“兴教化”来防止
瑶族人民的反抗,达到同化的目的。由于府、州、县学未能使大多数
瑶族子弟人学,于是,为了加强对
瑶族人民进行封建伦理道德的教育,
明王朝又在瑶区普遍设立社学,进行启蒙教育。洪武八年(1375年),
朱元璋诏令天下立社学,“延师以教民间
子弟,兼读《御制大浩》及
本朝律令。”
正统元年(1436年),
诏令社学凡有俊秀向学者,许补
儒家生员。
弘治十七年(1504年),又“令各府、州、县立社学,选择明师,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送人
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因
瑶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上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央王朝对
瑶族地区社会教育的贯彻、实施也略具特殊性。允许“选其
子弟聚城,令社师教之”;或“于适中地方立社学,择师训蒙”。如广东阳山县永化,为“徭人地”,万历十年(1582年),“赵文祯招安为编氓,出籍供赋,乃丈田升科,置徭目,立社学,派定三租,与三乡均”。
湖南郴州有
延寿峒社学、龙虎峒社学、城溪峒社学,“俱
嘉靖十九年(1540年)刘缙立”。
湖南蓝山县,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于大桥山下徭内,拔其驯优者,列之黉序,以为羁縻之术,徭学殆设于其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