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基础虽然主要
表现为生产关系,但生产关系却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作为上层建筑,其基本内容本质上都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观念上的
表现。
宗教的性质亦复如此。
宗教所信仰和崇奉的神是人的创造物,神的神性本质上是人的人性的异化。
宗教的一切
表现形式,如
宗教观念、
宗教经验和
宗教行为,都意在
表现人对神的依赖,敬畏、景仰、皈依和服从,在内容上直接体现为人与神的关系。人—神关系是一种
宗教关系。但是,既然神性是人性的异化,神是人的幻影,所以,人—神
宗教关系本质上便是人—人社会关系的反映和
表现。这种情况就为我们具体分析和评价
宗教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原理和方法。如果人—神
宗教关系所
表现的人—人社会关系具有历史的合理性,那末,尽管
表现它的
宗教关系是颠倒的、虚幻的,但它的社会意义也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能起进步的、积极的作用。反过来,如果
宗教所发现的人—人社会关系不合理,已经或正在被历史所否定,那末,用人—神关系来维护和强化这种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其社会历史作用显然是消极的。只要我们找到了人—神
宗教关系的社会原型,我们就不难对
宗教有关方面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作出实事求是、合理可信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