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民主革命斗争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实行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团结全国人民取得民主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1931年在中央苏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
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
家属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第四条)“
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第十三条)1945年
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明确提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
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
宗教存在。不论是
基督教、天主教、回教、
佛教及其他
宗教,只要
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在1949年全国范围内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后,所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通信、人身、居住、迁徙、
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利。”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解放后的第一部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