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
封建统治,但土司制度在开始实行时,只是适应当地原有的统治方式,并不改变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组织制度。一旦封建地主制因素增强到与封建领主制可以抗衡的时候,改变土司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中央王朝废除世袭的土官,改换以中央直接委派并定期轮换的流官,叫做“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过程,实际上是封建地主制完全取代封建领主制的过程。明代在滇中、滇东北地区进行了小规模的改土归流。成化年间,寻甸土府、
广西土府改设流官。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
武定土府改掉土官。至
雍正年间,鄂尔泰
巡抚云南兼
总督事,加大了
云南改流的力度,清政府把势力强大而难以辖驭的乌蒙、东川、芒布3个土府从
四川划归
云南。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鄂尔泰以武力对3府实行强制改流,委设流官,这样,结束了彝族有影响的封建领主土司统治时代。但一些小的彝族封建领主还保留着“土目”一类的名号,只是在政治上已没有什么影响。
云南绝大部分彝族地区已进人封建地主制社会,封建领主制的残余只是零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