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中国古代
宗教制度、宗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三者相关的情形类似,
印度的传统
宗教、种姓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也有一种彼此交融的关系。对神灵的
祭祀权,在各个文明古国都曾经同政治权力或阶级特权相结合。在
印度,
祭祀是婆罗门的特权;在
埃及,法老是最高祭司,苏美尔的拍达西和
巴比伦的王也是如此。
古希腊的巴赛勒斯
平时主持
祭祀,裁判争讼,
战时率部出征。
古罗马的列克斯既是军事首长和审判长,也是最高祭司。在印第安人的原始公社中,酋长和军事
首领“都被列在‘信仰保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这类现象之普遍,致使一些西方
宗教学家认为,王权乃由
祭祀权所派生。这种说法未从社会经济方面探究政权的起源,但它指明了古代神权与政权紧密结合的事实。与此相关,与
中国的巫、祝、卜、史之类相当的祭司、占星家和预言家等等,在波斯、
巴比伦和
埃及等国都曾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对政治决策发挥重要作用。在
印度,婆罗门的地位高于执政的刹帝利。在
以色列,士师撒母耳责备
开国君主扫罗不从耶和华之命,扫罗不得不认罪。暗利王朝
国王亚哈背弃犹太教,成为公元前842年先知和群众发动起义的理由。这与我国的葛伯和商纣故事颇为相似。
宗教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即彻底的政教合一或神权政治,曾普遍存在于上古时代,这是东西方的历史事实都已经证明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