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村用电难的问题,并在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基本实现电气化,推动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利电力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农村初级电气化县的标准、试点县的条件、试点规划和扶持政策。1983年和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电力部先后公布
两批共300个试点县的名单,并于1983年制定了有利发展小水电和农村电气化的方针政策,规定对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实行“地方为主、县为实体、统一规划、集中调度、自主经营”的
管理体制;从1985年起,水利电力部每年每个试点县拨给90万元(后改贷)为电气化建设专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