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历史上没有建立过本民族的独立政权,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区域,甚至没有经历过
奴隶制社会。虽然形成过封建地主经济,但并不发达,在多数偏僻地区不占主导地位,阶级分化、阶级对立不明显,农村公社制的残余形态一直遗存到
民国年间。原始公社制被一夫一妻制的父系个体家庭取代后,
氏族、部落时期形成的以血缘亲群为纽带的社区结构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以“支系”作为区分标准的社区,实质上是部落的一种形态。家庭—房族—宗族—村寨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社区;相互通婚的若干村寨组成一个
氏族外婚制的团体——“支系”。同一支系的村寨分布在相邻地域,形成地缘亲群社区,其范围大小不等。这个亲群片区主导着社会活动范围和相互联系,使
侗族社会传承着浓重的亲群文化或者说
氏族、部落文化,从而形成强烈的亲群集团意识,体现在习俗生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