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在
云南瑶族的父权制家庭里,妻子的地位是卑下的,所以,在社会政治活动和
宗教祭祀活动中,妇女都被排斥在外。在观念上,妇女被视为生儿育女的工具和隶属于
丈夫的劳动力,甚至
丈夫死后,连妻子改嫁的权利也受到传统的原始习俗和现实的物质生活的限制。
丈夫死后,其妻首先要转给
丈夫的弟弟,即使允许另嫁,其改嫁所得的身价金仍归男家享有。妇女在社会
伦理面前同样遭受歧视,主要
表现为日常生活受到“家规”的限制。如麻栗坡县板瑶,解放前对妇女制定了如下家规:禁止
新娘与未婚的青年唱恋歌:对老人要执行蹲公公和大伯子礼,即公公或大伯子从对面来要蹲下,等他们走过去才能站起来或继续走;禁止与公公和大伯子并排而坐或同桌吃饭;早上给公婆和
丈夫送洗脸水,
晚上送洗脚水;禁止
早晚串门子;
晚上待老人睡后才能入睡;服从
丈夫管教。上述的家规可以说是普遍的
伦理观。